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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“B2B2C”商业模式:获客成本极低,且护城河牢固

访问量: 2 标签: 订货系统 2026-04-20 14:30:15

消费者市场规模远大于企业市场,且更容易产生网络效应,但也更难攻克——一旦竞争对手形成网络效应,后续获客的难度会越来越大。不过,一种被称为“曲线救国”的B2B2C商业模式正逐渐受到关注:先通过服务企业来触达其消费者,再逐步吸引这些用户,最终将合作企业的客户转化为自身的终端客户。这种模式不仅获客成本极低,还能构筑坚实的竞争壁垒。当然,成功并非易事,核心在于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必须大于从其身上获取的收益。A16Z的Alex Rampell曾详细阐述过这种模式的特点与应用关键。


企业CEO的困扰往往在于:签约流程过于冗长,必须优先考虑付费客户而非终端用户的利益,同时希望加快产品迭代与获客速度;而消费者公司的CEO则常抱怨:Google和Facebook的流量成本过高,自家的自然流量因某平台算法调整而骤降,甚至产品还被对方模仿,因此渴望通过合同获得更稳定的收入预期。


尽管许多消费类公司采用B2B广告变现模式(即“若你不是消费者,便是产品本身”),但大多数企业仍非B2B即B2C。实际上,还存在第三种模式——B2B2C:企业向另一家公司(A)销售产品或服务,借此获取并利用A的客户及数据。关键在于,这些客户最终会绕过中间的A,意识到真正提供服务的是B(即自身)。例如消费借贷平台Affirm、日用品配送服务Instacart、餐厅预订平台OpenTable,甚至Google早期也是通过为Yahoo和AOL提供联合品牌搜索服务,借助这种模式积累用户。这类结构化商业合作能带来大量下游客户,且获客成本几乎为零。


“渠道合作”与分销是企业运营的基础——即拥有现成客户渠道的公司代理销售其他企业的产品,但这通常不属于B2B2C。比如在超市购买非自有品牌的商品,或通过Kayak、Expedia、American Express预订希尔顿酒店,这些都只是希尔顿的分销渠道,客户归属权仍在希尔顿手中。


区分“渠道合作”与B2B2C可能较为复杂,可尝试这样定义:A公司需要为其消费者解决某个跨产品的“横向”服务问题(而非单纯增加一款产品),B公司为A提供解决方案。通过解决该问题,B公司最终会(联合)拥有A的客户,实现客户资源的转移。(为清晰起见,此处B2B2C可理解为一种销售策略:B公司向A公司出售解决方案,从而获取客户。)


以点评评级为例:当亚马逊推出用户点评功能后,许多在线零售商希望为自身客户提供类似服务,于是选择PowerReviews或BazaarVoice。若这两家公司提供的是“白标”解决方案——即不显示自身品牌,仅作为后台软件托管评价和用户账号,那么这只是普通的B2B软件服务;但如果Sears.com上的评论者知道自己使用的是BazaarVoice账号,且该账号可在其他零售商平台评论,甚至能在BazaarVoice官网浏览所有合作零售商的评论,那么这就是B2B2C模式——其核心是BazaarVoice有意通过构建庞大的消费者网络实现盈利。


这种价值定位颇具挑战,因为大多数A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白标软件,且对B公司利用自身最有价值的资产(即客户)保持警惕。的资产:认为客户可能转投其他业务,这种“妄想”也并非毫无道理。不过,最睿智的创业者会意识到,当A公司的客户通过多租户解决方案整合为统一网络时,随之而来的还有定价权、产品迭代能力以及防御性护城河。  


为此,以下将围绕“何时适合搭建网络”以及“B2B2C解决方案的适用场景”展开思考。  


当A公司不愿涉足你提供的业务(多为客户支持、运营类工作)时,B2B2C模式往往更容易推广。这可能是“合理的责任转移”(如“抱歉,这由我们的合作伙伴负责”),也可能是出于简化运营的考虑——本质是比较优势的体现。例如租赁业务(不想亲自向客户回收物品)、配送服务(依赖规模经济)或受管制领域(不愿投入合规培训)。换句话说,A公司希望引入第三方品牌来承接这些环节。  


但需谨慎行事:早期应优先优化客户体验,因为频繁思考“如何针对不同渠道的客户群体采取行动”会分散精力。若向早期合作伙伴透露“我打算从你这里抢走客户,再转交给你的竞争对手”,或“我要从你这里获取数据建模,然后卖给你的对手”,无疑会直接失去A公司的信任。即便这是你的长期规划,也需注意两点:(1)应寻求互补而非竞争的A公司合作;(2)这种规划可能永远无法落地。不必为5年内甚至永远不会发生的情况,过度优化法律合同。不过,向客户解释为何需要整合客户数据、所有权或承包权(如用于客户支持、防范滥用或欺诈),是合理且必要的。  


“给予大于索取”是关键:当你为A公司创造的价值超过从其处获取的收益时,便是转换最终用户所有权的合理时机。若能向越来越多的企业证明你的贡献远大于索取,那么从白标B2B产品“转型”为B2B2C模式也完全可行。  


B2B2C公司的核心价值出口,要么是客户,要么是数据。若想将最终客户纳入B公司的客户体系,就必须明确其归属权(数据同理)。例如,Salesforce.com数据库中的记录显然不应被视为与Salesforce自身相关。仅在服务条款中赋予自身权利,并不意味着客户或A公司会认可这种约定。  


签订合同只是合作的开始。B2B2C模式早期失败的常见原因之一,是A公司对产品的推广力度不足。员工福利领域便是典型案例:与大型雇主签约(获得接触其员工的渠道)只是第一步,且往往是最不重要的一步。后续更关键的是:B公司需依赖A公司向全体员工推广产品——是仅推广一次,还是每周、每天持续宣传?推广渠道是人力资源部门吗?你是否有权接触未购买产品的潜在员工?这些推广对员工或A公司是否有实际价值?这正是B2B2C合作常遇瓶颈的核心原因:客户成功涉及两个层面——A公司的“客户”,以及你希望吸引的最终用户。  


若能做好B2B2C模式,它将成为获取客户、构筑强大护城河的高效手段。任何人都能通过Google或Facebook获客,但B2B2C渠道通常具有专有性,且往往能产生网络效应(基于用户或数据网络的持续优化),这种效应能避免业务竞争力下滑。当然,B2B2C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司,但如果它契合你当前的业务方向,就必须在“可复制的落地方法”“签约后的客户维系”,以及“谨慎推进客户所有权获取”上投入精力——唯有如此,这种模式才能真正发挥价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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